全部服务分类
(一)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订全区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并落实上级关于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乡、街道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上级有关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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