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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编年度财政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区各项财政收支,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指导,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完善财政体制;监督乡及办事处财政预算的执行;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和票据管理工作;制定和规范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具体办法,对全区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联系、协调与税务部门的税政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授权的地方税减免规定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监督各类税收减免和有关税款退库事项。
(四)参与劳动工资、物价、工交、对外贸易、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监督管理各项资金的使用,制定财务制度,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控。
(五)管理和监督各种财政性经济建设支出;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概、预、决算。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协调分配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国债转贷等有偿使用资金。
(六)负责全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七)负责区属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以及股份制企业改组收入等分配和征缴工作。负责财政部门向企业选派监事会组成人员工作。
(八)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支,制定全区统一的开支标准,管理区级财政有偿资金和政府的其它各项资金,管理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全区工交、外贸、农业、文教、卫生等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科技三项经费;指导和监督区级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九)管理区政府的有关债务,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国债的发行和兑付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负责制度实施全区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会计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工作的考核等各项事务;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十一)管理本区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关政策;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负责审核、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管理和检查,承办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十三)根据区委、区政府规定,管理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区会计函授站、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区财政局凭入减编通知单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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