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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承担落实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进展情况,负责环境保护目标、总量减排目标的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区财政局就环保专项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区水体、大气、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区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区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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