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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向区政府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审计局、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5.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职责。
(五)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区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六)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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