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三)负责全区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全区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四)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和评残工作。
(五)贯彻实施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负责全区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贯彻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章,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七)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定全区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八)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推行殡葬改革。
(九)指导、监督全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社团登记和年底检查;监督检查社团活动,依法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指导、监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检查,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一)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制定区行政区划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等工作。
(十二)监督、组织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三)贯彻落实勘界工作的有关法规,负责对我区边界线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对边界的走访调查及实地勘察工作;承办市民政局下达的与接壤县区的边界勘定工作。
(十四)贯彻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全区福利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贯彻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十五)拟定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区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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