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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以及如皋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参与开展反垄断调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参与本市和指定区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助对如皋范围内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调查和提出意见。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参与调查特种设备事故。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政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工作规划,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能力建设。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负责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负责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发展。负责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人才体系。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交流。
(十七)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省、南通市和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内外提升全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精简各类证照,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加快完成“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进事权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实监管服务力量。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严格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整合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优化提升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统筹协调、资源整合,综合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贯彻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贯彻落实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配合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成品油市场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由商务部门行使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食品经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特种设备登记及作业人员的许可和备案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等相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撤销登记或许可的提请市行政审批局作出撤销决定。
6.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盐业专营工作和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原由市盐务局行使的《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负责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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