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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6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核安全文化宣传、辐射事故应急和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指导并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统一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和自动监测站的建设;配合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督促重点污染源单位自行监测(含在线监测、比对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落实辖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的监管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一)负责配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日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二中心、一枢纽”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密、信息化、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出国(境)政审、招录(聘)人员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资格评定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事统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规与标准科。对机关业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指导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生态环境标准基准、技术规范推广应用和环境污染保险推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质量检查活动;指导监督全市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局本级、市区四分局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文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分局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文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核工作。
(四)综合协调科。负责配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综合协调日常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绩效考核工作。
(五)科技与财务科。承担权限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编制预决算、财务、基本能力建设、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分配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加挂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牌子)。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检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组织指导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贯彻落实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牵头组织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工作。
(八)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划、目标和行动方案,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等目标任务的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清洁发展的相关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的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禁毒工作。
(十一)核与辐射管理科。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仅含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许可、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规划的编制;负责Ⅱ类以上射线装置、放射源使用许可前的预审和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初审;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和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污染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以外的生态环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
(十三)生态环境监测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规划编制工作;落实辖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的监管工作;负责涉及在线监控、生态环境监测相关问题的投诉处理;参与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机动车尾气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清洁化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
(十四)宣传教育科。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局机关和指导全系统文明创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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