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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权限内的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计量器具许可管理。负责权限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内药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及备案。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根据授权开展垄断协议、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规范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加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对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调查,配合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有关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工作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 负责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实施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四)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的监测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负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企业法人数据库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活动。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二十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十二)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负责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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