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全区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区民族关系,推动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服务管理工作。做好涉疆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负责开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的有关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成分的相关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落实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全区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区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七)依法管理全区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实施宗教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区伊斯兰教朝觐人员初审报名工作。
(九)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
(十)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一)协助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二)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处理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十三)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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