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株洲市荷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区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承担全区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七)负责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开展全区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职能转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株洲市荷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双拥优抚安置股。指导和监督全区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调随军家属的接收工作,并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政策性待遇保障;拟订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拟订全区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随调随军家属安置及就业创业工作;承担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有关工作;参与新兵的征集工作;配合区人民武装部开展预备役的登记工作;承担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全区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定期定量抚恤补助人员的资料审核、上报、审批、信息录入、抚恤补助发放和数据核查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承担人民警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因公伤残评定、审核、登记和备案工作;承担全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烈士评定有关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移交地方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优抚对象帮扶解困等工作;承担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株洲市荷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全额拨款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协调落实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等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协助做好本级辖区内单位退役军人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退役军人党员摸排登记等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上信访和电话信访,上级领导、部门交办信访事项,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搭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场所,多渠道筹措资金,针对性、常态化开展精准帮扶援助、化解矛盾和思想稳定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传递给每一个退役军人;全面摸清、动态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以及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当好退役军人的服务员、宣传员、信息员、联络员就近听取诉求,突出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主动登门入户宣讲政策、解决问题,送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结合"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及时开展走访慰问;完成本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