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宣传落实;协调做好规划、上报、审批、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公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实物配租的分配和年度复核工作;负责辖区居民经济适用房的核查工作。
3.负责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美丽宜居镇村创建及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拟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6.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制定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练演习。
7.负责全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指导制定战时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指导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防空防灾专业队消除空袭后果,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8.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审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内容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9.参与组织制定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
10.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11.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