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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南召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性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拟订和土地利用规划纲要的审查。
(二)承担全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审批;负责全县住房改革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室内装饰等行业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责任,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定全县建筑业、建设监理、工程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抗震设防、造价和标准定额、质量监督、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新型墙材、工程检测等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和年度审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家、省、市、县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县外市场。
(四)承担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房屋征收方面的安置政策;拟订全县城镇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拟订城中村(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完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措施,审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指导考核全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贯彻落实勘察设计行业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对全县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进行资质初审和申报。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拟订全县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的责任。负责审查、报批城建发展项目;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八)承担拟订全县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供热(冷)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热力设施等公益事业的营运、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供热(冷)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参与村镇规划编制、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重点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县建筑业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一)拟订全县住房和乡镇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违规违法案件。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及建筑节能推广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措施和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群团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年度目标管理、文电处理;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上传下达、催办、查办和信息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系统政务信息的编写、协调、上报工作;负责系统有关会议、活动的筹划工作。负责本系统法制工作;做好行业法规、法令的宣传教育;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人事信访股(退役军人服务站)。拟订全县住建行业人才培训计划,做好职工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专业技术职称等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各种老干活动;负责工会工作。做好文件、资料、书籍和来信来访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工作。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签批、督办、分流,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快速办结;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做好来访、信访等信访资料的保密工作。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做好信访接待,资料建档归类工作;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日常报告和应急反馈。完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制订本系统年度财务计划;负责处理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各项内外经济往来;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负责本系统财务统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四)住房管理股。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县住房改革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室内装饰等行业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拟订全县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负责城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建筑管理股(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产业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市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筑材料定额、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工作;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图纸审查机构的管理和动态考评工作;拟订全县建筑材料节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查建筑企业资质,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并督查实施;负责制定县域内人防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含通讯、警报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验收、使用、报废、拆除的审批和管理;负责防空地下设施易地建设审批;负责县域内民用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征收;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相关工作。
(六)城建股。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筛选、审查、报批城建发展项目;负责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并组织实施,对相关市政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负责城建统计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七)村镇建设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绿化、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工作;参与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
(八)公用事业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供热(冷)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供热(冷)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供热(冷)设施的正常运营;依法查处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供热(冷)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颁发排水许可证;依法颁发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供热(冷)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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