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指导创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各类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拟订就业援助措施,牵头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组织贫困劳动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实施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扩大贫困人口就业。
(四)负责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承担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编制相关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县工伤认定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县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相关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规范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劳动合同(含集体劳动合同,下同)调整基本规则、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来茶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权限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确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负责全县“为民办实事”考核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