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研究拟订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组织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实施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指导和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查处和督办辖区内相关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对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查处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许可和备案;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负责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的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标准制定、标准实施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维护认证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活动。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制度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工作;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八)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县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安保、档案、保密、信访、综治维稳、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综合性调研、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管理、后勤保障、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财务基建股。贯彻执行财务监管的规章制度;承担全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基本建设等工作。
(三)人事教育股。承担全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工作;承担公平竞争的审查、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监督工作;承担权责清单建设及动态调整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及行政执法证的换发工作;承担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承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证照核发工作,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全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加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组织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牵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组织开展食品抽检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分析预测、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统计、发布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电子化监管建设;指导协调全县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上市商品检测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监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工作;承担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技术监督工作;监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召回和销毁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药品集中招标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承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抽检;承担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工作;承担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加挂投诉举报中心牌子)。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措施、办法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调解消费纠纷,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的实施;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电话、短信、网络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梳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九)信用监督管理股。承担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拟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拟订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检查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分析并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协调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承担企业监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与其他部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承担规范市场秩序具体措施、办法拟订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管理工作;承担规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市场监管领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承担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网络商品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网络交易监督管理领域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
(十一)标准质量监督管理股。承担标准化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承担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和制修订工作;承担采标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标准实施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地理标准产品保护;管理商品条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监督管理全县质量工作;分析报告全县质量状况;研究拟订名牌与质量强县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开展名牌培育创建工作;推行质量诚信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续处理工作;承担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工作。
(十二)计量和认证监督管理股。承担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工作;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计量器具,组织开展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的资质;承担能效标识、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发证工作;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相关监管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安全监察;指导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权限协助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动态数据库,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十四)价格监督检查股。承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承担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监督工作;承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承担价格举报处置工作。
(十五)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承担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保护及创造应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依法管理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工作;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按政策组织实施专利奖励工作;组织国家、省、市专利奖项申报工作;指导企业和个人的商标注册工作;承担注册商标管理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承担驰名商标申报工作,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承担对广告经营单位经营资格的检查及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