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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编发〔2021〕3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炎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副处级,委托中共炎陵县委、炎陵县人民政府管理,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是炎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炎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发区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委托)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协调服务等职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要求,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开发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炎陵高新区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按照炎陵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及相关权限,负责统筹建设发展空间布局。负责拟订炎陵高新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产业政策、项目准入标准等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炎陵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炎陵高新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重大项目等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炎陵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权限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责。负责构建炎陵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协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炎陵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和服务,开展有关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研究,构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指导区内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国际化。
(七)负责炎陵高新区党的建设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八)根据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承担炎陵高新区综合管理、统计、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收支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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