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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株洲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加挂株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含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程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拟订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推进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负责做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相关衔接工作。
(七)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权限做好驻株国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六)编制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应急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
(十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职能转变。市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指导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涉及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商务和粮食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负责按权限提出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其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分工。市应急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后勤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外称株洲市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机关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负责做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相关衔接工作;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三)人事科(教育训练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指导相关行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注册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及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四)火灾防治管理科。组织拟订消防工作规章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工作,并推进落实;指导协调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五)防汛抗旱科。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承担指导、协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八)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监督核查建设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和核发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及相关应急工作。
(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依法依规指导协调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情报告、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参与发放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
(十三)政策法规科(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行政审批科)。组织拟订相关规程和标准;承担重要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综合减灾和科技信息化科。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工作,指导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
政治部。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教育训练科)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检工作负责人1名、安全监察专员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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