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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蒸湘区委 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蒸湘区区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蒸发〔2019〕2号)、《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蒸湘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蒸办〔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蒸湘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蒸湘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全区医疗保障相关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村、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做好目录准入和支付标准,配合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区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村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经办机构及各镇(街道)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行业内党风廉政、机关党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法治建设、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文物安全、信访接访、处置非法集资等方面的职责。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蒸湘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负责单位的党建、群团及纪检监察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综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机关财务、后勤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资产管理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及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疗服务管理股。组织开展医疗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省市医疗保障筹资政策和待遇办法,拟定全区医疗保障筹资政策和待遇办法,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组织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各项基金预决算草案,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开展医疗救助。根据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全区具体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医保目录,制定合理的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省级市级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制度。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并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承担全区健康扶贫工作中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
(三)医疗价格和招标采购股。在省市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实施医药价格改革的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基金监管和法规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和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和规范全区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受理医疗保障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起草有关医疗保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第五条 蒸湘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蒸湘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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