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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5号),设立珠晖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
区医保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省、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拟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做好目录准入和支付标准,配合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区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参与和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完善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加强与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的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综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后勤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及议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干部考核以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行业的工会活动。
(二)财务股。负责建立医疗保障各项资金预决算管理机制;负责全区医保资金情况汇总及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及预(决)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三)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政策和待遇办法,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异地医保关系转接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承担全区健康扶贫工作中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配合做好实施医药价格改革的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法规和基金监管股。统筹规划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各项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协议医药机构服务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和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区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区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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