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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雁峰区卫生健康局

衡阳市雁峰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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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邮编:421001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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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雁峰区卫生健康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措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三)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合作交流。

(四)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五)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六)负责全区卫生统计、会计年报,管理卫生系统计划、财务、物价和基建、大型设备配置等工作;负责全区卫生系统职改工作,负责区直属卫生系统的纪检、监察、组织、干部宣教及人事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十)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省、市、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规划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强化乡村卫技人员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整体素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全区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等实施监督检查;贯彻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着力提高婚前检查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二)负责全区保健工作的管理,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全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五)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六)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负责本地区人口出生和自然增长的预测及计划生育数据统计,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八)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九)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调街道管理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及部队驻衡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编制区财政拨付的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管理、监督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二十一)负责卫生、计生相关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监督育龄群众法定免费项目的落实。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会议和公务活动的组织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地区性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活动;组织协调区政府对局机关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宣传品管理,推进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新闻工作。

(二)人事科教股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考核奖惩、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卫计系统国、省、市、区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全区卫生和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承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三)法治疾卫监督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区审改办、区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负责全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许可证环节审核;承担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传染病防治监督及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负责卫生计生法制宣传工作。

拟订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区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全区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承担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推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专线工作。

拟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助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及蔓延。

(四)基层卫生、妇幼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规范;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指导全区农村和社区卫生人员业务培训、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恢复手术证明及引产证明的开具。

(五)医政医药管理股

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试验室管理等工作,拟定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实施;落实征兵及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组织指挥和调度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负责禁毒、森林防火等社会医疗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区中医药事业建设项目的督导、管理;负责全区中医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医疗的结构布局及运行机制的改革;组织拟定全区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推动中医药防病知识的普及.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制定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六)爱卫、家庭发展股

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技术指导;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全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接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各类服务项目,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指导基层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切实做好农村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年审、确认、上报、发放工作;及时完成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变更工作;督促指导基层加强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奖励扶助退出机制;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七)计生基层指导股

拟订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完善应用全员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落实部门信息互通工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承担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流动人口服务股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全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承担指导和督促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统计、数据收集和信息交换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的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与便民维权工作;协调区直部门落实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相关职责。

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九)财务规划股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价格政策的落实;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承担会计核算中心的相关事宜。

承担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区属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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