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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起草区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落实,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会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和激励的规范性文件。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发展规划、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落实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市级表彰奖励制度和拟订区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等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负责拟订本局工作制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接待联络、后勤、保卫和局属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有关财务信息工作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汇集和编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组织协调局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区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规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调查研究工作;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定全区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本级普法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二)人力资源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职业能力建设股)。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区直事业单位科以下(不含科级)工作人员的调动及聘用制公务员的事前审查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其他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调整、审核和职数的下达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综合管理全区初级评委会,指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初审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参评资格,审定并下文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发证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注册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区专家联谊会的日常工作。
(三)工资福利股(养老保险股、表彰奖励股)。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负责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奖金、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的审批,负责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退休备案(退职审批);负责全区因工(公)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区直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承担区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区直管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负责区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和全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负责区直改制企业相关人员调待审核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表彰奖励和以省、市、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四)就业与社会保障股(工伤股、农民工工作股)。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政策,指导监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负责全区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上报及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等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监督全区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的处理;承担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社会保障经办工作。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劳动关系股)。综合协调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管理规则,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区级调剂金分配方案;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规案件;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全区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企业规范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区就业服务处更名为区就业服务中心,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区社会保险处更名为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区劳动监察大队、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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