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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宁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衡阳市委和常宁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衡阳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城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拟订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做好目录准入和支付标准,配合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拟订由市级管理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设施的价格谈判、确定及管理工作,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价格类别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 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业务工作;落实省、衡阳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参与和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求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加强与市卫健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的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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