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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设立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政府正科级工作部门。衡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内设机构:办公室、信息综合股、人事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建设管理股、计划财务股、政策法规股、公用事业股(给排水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房产市场管理股、科技与建筑节能股、勘察设计股、招标办、指挥通信股(工程管理股)、住房保障股
所属事业单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市建设档案馆、燃气服务中心、人民防空稽查大队、自来水公司
主要职能: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设施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人民防空、房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乡镇新型城镇化的目标管理考核。
(二)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办法,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县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申报、资金安排、建设并组织实施;参与核定廉租房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指导价格;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县城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三)负责全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全县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
(五)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综合验收;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报批安全生产许可相关手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协调规划部门编制城区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六)承担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的建设、维护、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县城排涝、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负责城区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
(七)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参加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拆除,迁移的审批。组织、协调和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疏散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防空防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屋预售、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的监督;负责商品房的预售制订、验收备案;监督管理房产开发市场、房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屋租赁市场;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前的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房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产价格和房产广告。
(十)承担指导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培育和监督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审定、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代收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县城房屋维修养护和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和行业管理及协调服务;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规划、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审核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相关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人防建设经费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和人防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程建设、公用事业、房产管理及人防设施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建设行业劳保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指导、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十七)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评定、报批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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