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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34-6813386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衡阳县滨江西路8号(建设大厦)。

办公时间:局机关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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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信息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物业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报批、备案、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城市平战结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人防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系统职工队伍、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建设、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各项规费的征收;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城市新建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监管职责,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设计方案审核、建设监管、综合协调和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海绵城市、地下管线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并督促指导实施;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监管。
(六)承担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等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消防、人防、防雷的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具)、广场、公园、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或隐蔽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供水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公用事业等监察工作;负责核发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证;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八)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拟订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建筑节能设施建设;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九)负责全县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承担全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公用事业行业施工、安装、建筑装修、工程监理、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生产、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企业及其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施工合同备案;负责城市雕塑建设;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验收;负责审核报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对全县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项目标后稽查。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和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全县村庄人居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农村新型城镇化的目标管理考核。指导全国重点(示范、特色)镇审查报批和建设。
(十三)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承担住房保障的职责。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经营等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负责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国有工矿企业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负责公共租赁房的管理、经营、修缮及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确保公共租赁房保值增值;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租赁市场;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资本金监控、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测、调控、研究、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广告;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组织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负责审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负责组织全县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组织对城镇房屋征收实物量的核定;负责组织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审定、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负责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实施勘察设计、建筑市场、公用事业、房地产市场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对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九)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牵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监督。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区位,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组织、协调和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民众应急避险、人民防空疏散体系建设和管理。协助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的民众疏散防护预案,牵头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应急演习、演练等工作。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二十一)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二十二)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组织修建全县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防疏散基地、公用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等重点人防工程,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的开发利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工作。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民众应对灾害事故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二十四)负责防空防灾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县人民防空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二十五)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为应急救援服务。
(二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整合的职责说明:
(一)将原消防大队负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建科函〔2019〕52号文件)。
(二)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文件)。
(三)将原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的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职责,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和预拌砂浆企业规划布局和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新增职责: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号文件)。
(五)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职责划出。


机构设置:

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4名。现编制31人,其公务员29人,事业编2人;领导班子成员8人,四级调研员1 人,一级主任科员1 人,二级主任科员9人,四级主任科员10人,工勤编2人;

局机关内设14个股室:办公室、财务审计股、人事政工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勘察设计管理股、公用事业管理股、建筑工程管理股(加挂危房鉴定办公室牌子)、产权管理股、物业管理股、消防管理股、人防工程管理股(战时转换为工程信息部)、人防稽查宣教股(战时转换为政治工作部)、人防战备保障股(战时转换为综合保障部)。
领导分工
党组副书记、局长(主任)  曾凡根:主持全面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消防管理、建筑工程管理、重点项目建设、争项争资工作,分管行政审批服务股、消防管理股、建筑工程管理股。
党组书记  李智:主持党组工作,协助局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党务、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督查、人防、执法监督和稽查工作,分管人防工程管理股、人防稽查宣教股、人防战备保障股、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大队、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负责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服务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谭和平:负责人事政工、安全生产、建筑设计、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节能、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工作,分管人事政工股、勘察设计管理股、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协管行政审批服务股,联系人大、政协、自然资源、环保。
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服务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邹学初:负责房地产监管、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中介机构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白蚁防治工作,分管产权股、物业管理股、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白蚁防治所。
负责清江大桥项目服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廖桂求: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燃气管理、广场管理、公园管理、城市双修工作,分管住房保障中心、燃气管理办、公园管理处、广场管理处,联系发改、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立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
负责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服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爱国:负责办公室、财务、工会、信访、小康(重点民生)、文明创建、金融、统计、扶贫、老干、计划生育、城建档案、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联合工会、城建档案馆、建设工程招投标办,联系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伟: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县城污水处理工作。分管公用事业管理股、自来水公司、供排水办、县城污水处理厂。
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服务工作。
党组成员、人防办副主任  王军:负责综治维稳(禁毒、扫黑除恶)、国防、民兵、法制(普法)、宣传、统战、森林防火(防汛)、机关党建、群团工作,分管政策法规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协管人防工程管理股、人防稽查宣教股、人防战备保障股、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负责协助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服务工作。
一级主任科员  胡隆友:协管消防管理股和建筑工程管理股。
二级主任科员  何在水:协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级调研员和其他主任科员按原分工不变。


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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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衡阳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的工作进程,市直部门、县市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中的依申请类网上可办率要达到60%以上,努力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应进尽进”,尽快实现市级梳理的100个高频事项在线办理,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市本级、县市区要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完成工作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服务平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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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批企业资质申请受理、陈述材料接收、证书变更申请接收、资质证书发放已实现全程网办、不见面受理,无须来京现场办理。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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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8222564,传真: 8296292

办公地址: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101号; 邮编:4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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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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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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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衡阳市衡阳县新正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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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34-6981939

办公地址:衡阳县蒸阳大道171号(原城乡规划局一、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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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局机关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 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衡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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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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