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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不含涉军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负责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发展规划、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拟订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落实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拟订全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负责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负责拟订工作制度、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人事档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汇集和编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组织协调局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牵头组织对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和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规则。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调查研究工作。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会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市本级普法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和机关日常财务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牵头拟订全市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以及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负责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
(五)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开展技工学校教育。指导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其他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以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指导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专家联谊会的日常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下同)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工作。
(九)农民工工作科。负责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的处理,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劳动关系科。组织实施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规范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的分配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奖金、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的审批。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退休备案(退职审批)。负责市直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承担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
(十二)职工养老保险科。负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的实施办法。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市直管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负责市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和全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的审核。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并贯彻执行。负责全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康复政策。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落实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稽核工作。负责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评估指标和预警方案,定期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情况,对制度运行进行监控。督促指导县市区处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统筹协调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管理规则。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市本级案件,以及县市区重大案件。
(十六)表彰奖励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负责上报国家表彰奖励和以省、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相关资料的审核。负责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干部考核、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审查和报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9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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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负责拟订工作制度、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人事档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