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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及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聚、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统筹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对政策建议。
(三)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综合管理全市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改造结合。
(四)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推进工业行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相关科技重大专项。
(五)负责组织拟订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
(六)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政策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业;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七)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承担消费品、原材料、装备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九)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承担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全市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
(十)负责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数字产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相关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产业经济发展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业向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聚、优化升级和企业集群发展。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内区域合作、国际产能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利用外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研究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走出去”和“引进来”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推进先进制造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十三)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关于经济运行调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2)关于工业园区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牵头综合协调园区调规扩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工作,牵头承担工业园区的日常管理、协调服务和考核评价等工作。(3)关于工业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高技术产业系列发展规划、其它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衔接平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4)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规定权限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资金(含需要省配套)的产业化、信息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5)关于节能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
2. 关于物流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划。市交通运输局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机关会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及决定督查督办、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办公用品、设备设施采购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二)综合研究室。研究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并提出政策和措施;汇总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数据;参与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起草;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运行监测协调科。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协调解决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主要预期经济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指导。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贯彻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的拟订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国家、省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并指导其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设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除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工业园区科(产业集聚推进科)。负责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产业经济集聚发展;承担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日常管理、协调服务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工业向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聚、优化升级和企业集群发展;指导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产业规划的拟订和实施;指导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监测分析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运行态势,提出发展报告和建议,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内区域合作、国际产能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利用外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研究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走出去”和“引进来”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推进先进制造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中小企业科。研究提出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与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运行;拟订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承担中小企业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业;承担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的服务与协调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参与申报国家财政性物流补贴资金审定;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投资规划科。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工作;拟订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推进新型工业化计划,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业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目录;按规定权限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协调推进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新型工业化工作进行考核、督查;负责综合分析新型工业化发展情况。
(八)科技科。组织拟订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和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推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推广;推进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推进产学研合作。
(九)节能与综合利用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承担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参与节能行动方案;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十)消费品工业科。承担轻工、二轻、纺织、医药、食品和家电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消费品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跟踪推进消费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消费品工业相关企业的调整和重组;指导药品储备工作;参与消费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内质量标准工作。
(十一)原材料工业科。承担冶金、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方面实施全市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跟踪推进原材料行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原材料工业相关企业的调整和重组;承担禁止化学武器有关职责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负责牵头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装备工业科。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和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的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并实施装备工业重大专项,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跟踪推进装备行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装备工业相关企业的调整和重组。
(十三)信息化和通信科。拟订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编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承担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计划及重点项目,做好工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标准规范化、宣传培训工作;承担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承担推动实施“三网融合”有关工作;协调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承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行业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推动软件服务外包等信息服务业发展;指导软件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电子信息与人工智能科。承担电子信息通信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发展战略,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拟订相关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推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行业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实施国家、省高技术发展重大专项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项目;管理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跟踪推进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电子信息产业分析汇总工作;统筹推动数字产业发展;负责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产业发展;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开发、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应用;协调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工作,拟订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标准规范;负责人工智能与数据产业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
(十五)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人才开发与教育培训工作,统筹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两新党组织开展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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