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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南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省林业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工作任务,负责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林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四)组织全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全省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组织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篇。指导本省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省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全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林长制、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六)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编制并发布本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本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有关工作,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意见建议;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本省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本省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塘)还林还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划拨资金、省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国家划拨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本省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履行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省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工作等日常运转工作。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政务公开、信访、宣传及督查督办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处(海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省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全省国土绿化计划,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篇。指导编制全省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森林防火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编制并发布本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联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广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省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四)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五)林业改革发展处。承担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菅。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实施本省林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林业产业和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拟定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中央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林业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局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起草林业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本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指导林业行政执法,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八)人事处(审计处)。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省林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省林业局行政编制4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其中正处级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工程师、老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9名。
第六条省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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