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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水务厅(简称省水务厅)是主管全省水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水务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务工作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重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编制省级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推进海岛型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性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
(四)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市县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权限组织审查、审批水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六)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牵头负责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指导、监督重要江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省级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九)指导城乡水务工作。指导全省城乡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城乡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城乡供排水行业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协调跨市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开展水务科技与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本省水务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参与有关水务工作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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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务厅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厅文电办理、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行政审批等工作。联系电话:0898-6578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