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南省财政厅(简称省财政厅)是主管全省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财政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省级财力的建议,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财税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落实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落实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全省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根据授权负责本省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工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管理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组织编制省本级部门预决算,编制省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汇编全省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省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指导监督税收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全省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管理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省级预算单位账户,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组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工作。
(七)依法拟订本省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行和兑付地方政府债券。承担政府外债管理有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牵头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牵头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本省基建投资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规范,牵头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科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按国家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测算、分析、预警、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导市县防范化解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提出违规举借隐性债务问责建议。
4.探索在财税方面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对标世界著名自由贸易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构建“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严征管”的财税制度和政策体系。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在省级权限内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政策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第四条省财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对本部门贯彻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负责研究海南财政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厅机关、部分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保密办公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厅保密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承担厅保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建议,组织拟订全省中长期财政规划。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管理本省住房改革和城镇住房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拟订本省彩票管理政策措施并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彩票、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票据。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财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制度。负责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负责财政重大决策事项和政策、财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双随机一公开”和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税政处。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在省级权限内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研究提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认定。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预算管理局。研究提出本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意见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汇编全省财政预算,负责省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组织预算公开。组织省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财政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中央与省、省与市县转移支付和财政结算工作。负责民航客运补贴管理工作。指导市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监控市县财政运行情况。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六)国库处。拟订本省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组织省本级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负责省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组织汇编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上下级财政资金对账和国库资金调度,统计分析财政库款情况。管理省本级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会计档案。
(七)政府采购管理处。拟订本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承担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工作。审核省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和管理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承担省GPA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国防与政法处。负责军队履行地方事权部门预算工作,承担政法机关、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政法机关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制度。管理国防与政法口专项资金。
(九)经济建设处。承担交通、工信、应急、建设、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粮食、猪肉等有关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行政处。承担行政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组织实施国家行政经费管理制度。牵头拟订保障人才强省战略实施的财政政策。
(十一)科教处。承担科技、教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本省科技、教育经费保障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管理科技、教育专项资金。
(十二)旅游文化和商贸处。承担宣传、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商务、国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并汇总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编报全省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推动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五)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相关工作。
(十六)资产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组织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报表统计工作。承担省本级罚没物品处置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金融和国际合作处。承担省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省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业务。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制度。承担政府外债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外贷项目谈判与磋商,审核办理外贷担保手续。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财税领域外事管理工作。承担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会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人才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处。在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
(十九)监督检查与内审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预算绩效管理处。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预算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体系、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政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十一)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社保、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厅机关老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40名。
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55名,其中正处级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会计师1名、老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保密办公室主任1名、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处处长兼中共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29名。
第六条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