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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政府规章草案,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指导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和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社会稳定工作。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差别化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七)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指导所属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乡(镇)、村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十一)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指导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党务、政务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文书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工作;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党员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各股室上传下达信息传递工作。
(二)民族股。监督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承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拟订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参观学习等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监测、分析和研究民族关系;参与调处涉及民族和宗教关系方面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民族宗教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特殊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参考和对策建议。
研究提出我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拟订少数民族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项目。
研究提出我县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民族文物、宗教胜地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活动;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研究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理论宣传,倡导移风易俗。
(三)宗教股。负责我县民族宗教调研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承办宗教业务工作,帮助全县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积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发扬爱国爱教传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自觉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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