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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起草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 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
(二)贯彻落实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管理 办法,监督管理全市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分配、落实、使用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 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 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定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 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 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 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 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 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 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 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指导、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 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 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州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吉首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 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 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 “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
(十一)与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 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 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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