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长沙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执行中央、省、长沙市医疗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三)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落实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五)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六)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全市医药服务价格执行监管制度并进行信息监测。
(七)拟订由市本级负责管理的药品、医药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指导全市药品、医药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八)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工作;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市医保局要与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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