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长沙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全市医药服务价格执行监管和信息监测制度。
(六)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监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七)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数据资源部门推进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工作。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健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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