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大气探测环境,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场所等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检查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四)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五)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等工作。
(七)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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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O一11:30,下午2:30-5: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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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季(从6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从9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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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1月-5月;9月-12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8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