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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将区人事局的职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区卫生局承担的新农合医疗管理的职责整合,组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区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确保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落实全区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全区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 监督落实全区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区(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制度,落实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落实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
(十)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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