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并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大型以下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组织编制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维护。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并负责各类专项规划的审查、备案和报批工作。
(十三)组织研究本县城乡空间发展战略,协调、规划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负责县城及管理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备案和报批工作。开展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指导乡村规划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中心城区各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的确定工作。负责审查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承担康保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及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拟订城乡规划领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规划编制与管理中的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九)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省、市、县有关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参与起草全县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十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林木采伐限额,经省、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实施。负责全县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二十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市政府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三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三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和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和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组织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三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任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林业和草原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依法加强全县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安全稳定、网站运行维护、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二)财务与资金运用股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和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指导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事业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保护修复股
承担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全县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承办编制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四)自然资源管理股
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碳汇项目的开发。组织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原改革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及外国组织、个人来康测绘,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全县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承担全县空间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县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数据的共享、交换整合工作。行使全局信息化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
(五)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股
负责实施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内重大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规划(除基础设施类)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开展环境承载力适易性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评估和动态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出具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承担中心城区重要地块、重点项目的规划条件审定、选址论证工作。负责城市风貌、景观规划的管控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重点乡镇的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承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指导编制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相关审查工作。指导中心城区边缘城乡结合部所在地区的乡镇规划工作。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组织审查、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县规划区内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要工程的选址意见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审查工作。负责跨县、管理区(区域)建设项目论证选址意见审查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负责实施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县本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县本级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跨县区的权属争议调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实施。负责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