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全区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协调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区级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区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农、林、牧、水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油、菜、果、肉、蛋、奶、渔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区农业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组织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农村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各乡供水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
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湖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指导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库、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全市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全区扶贫开发工作政策.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规划,拟定全区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全区贫困状况统计和监测工作.配合上级扶贫部门做好贫困退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区级扶贫开发项目库建设。协调指导行业扶贫、专项扶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行业扶贫、专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协调推动巡视、巡察、考核、审计、督查等方面反馈扶贫领域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整研究、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上级有关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管区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全区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区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和区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和中央、省、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组织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农牧股
3、林草股
4、水务股
5、农村工作及扶贫开发办公室
咨询电话:(0313)5187990,(0313)5187997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府前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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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O一11:30,下午14:30—5:OO;
咨询电话:0313-5167066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城镇街道中学西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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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13-5167066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中学西街与政府西路交叉口西北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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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