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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调查处理。牵头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区总量控制减排计划,督办、核查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定、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
(五)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及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六)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区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313-42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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