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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张家口市宣化区文物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制定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宣化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区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区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和安全播出工作。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区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区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交流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二)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全区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组织和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和开发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目标,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统筹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强化文物安全工作,加强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加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激发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提升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在宣化区产业发展格局中的支撑作用,增强宣化文化软实力,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强区、美丽宜居宣化。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及纪检宣传工作;负责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开展机关干部高素质培训;承担政务公开、机要保密、、老干部、计划生育、安全工作;负责会务文件、文秘档案、印鉴印信、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负责区文化和文物统计年报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及局领导讲话,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做好有关工作的督查和催办工作;负责上级部门日常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退役军人服务工作。
(二)公共服务和艺术股(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股牌子)
拟订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区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区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全区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区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区级水准及宣化区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区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负责全区文化统计工作;负责区文化馆和图书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文物管理股(挂安全生产监督股牌子)
承担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工作;负责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大遗址保护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广电传媒股
对全区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转播和引进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对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转播机构;组织协调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新媒体;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市场管理股
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对全区文化市场经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全区文化、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广播电视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市场服务质量,指导并推进服务质量提升;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受理有关文化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咨询;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法教育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负责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及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股
拟订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 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全区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承担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开发的相关工作;指导区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制定品牌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指导并承办文化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七)旅游管理股
拟订全区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对全区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承担全区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区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并推进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旅游执法工作;承担旅游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受理有关旅游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旅游质量投诉工作;开展旅游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法教育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负责全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及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拟定全区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强化人才兴旅,推进创新型高素质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壮大旅游管理人才和导游队伍;负责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智慧化工作;负责旅游扶贫工作;负责全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财务审计股
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指导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系统内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及本系统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费用的管理使用及年度经费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及系统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区直文化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上级部门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咨询电话:0313—3239000
办公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永安街8号 ;邮 编:0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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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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