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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

联系电话:0319-818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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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浦江街8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30(夏季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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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职能信息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全局综合协调和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文电、会务、档案、印章、机要、保密、值班、信访、局领导公务活动等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信息简报,督查督办、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卫、车辆保障及信息化等工作;

4.负责局综合性文字材料、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

5.负责机关工作制度的拟订和监督执行工作;

6.指导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7.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

9.承担全县生态环境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指导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工作;

10.指导环境保护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11.承办环境保护的社会表彰活动。

12.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3.承担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工作;

14.负责发展党员、党员培训和评选表彰相关工作;

15.协助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案件;

16.负责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计划生育等工作;

17.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18.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19.参与调查核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对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

20.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人事股

1.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承担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2.负责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环保项目审核和组织工作,协调市、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工作;

3.协同县有关部门开展中央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4.协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5.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局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7.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8.负责因私出国(境)的审查管理工作;

9.负责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11.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生态环境监测股(监控中心)

1.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依法依规公开,统一归口管理环境监测数据;

2.组织指导全县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管工作;

3.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4.组织全县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综合协调和管理,承担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日常管理,负责确定县控重点污染源,施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6.指导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监测工作;

7.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8.承担全县核与辐射安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9.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各项经费使用和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10.负责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

11.负责财务倾向性问题的审计调查。

12.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大气环境股

1.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2.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3.依据国家、省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县涉气工业企业深度治理,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大幅减少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4.牵头组织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及机动车重点企业、重点用车单位的监督管理;

5.牵头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气回收的监督管理;

6.负责全县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

7.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督察办公室(大气办)

1.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县大气办日常工作的上传下达、协调办理,承办上级交办事项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总结上报等工作;

3.承担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接协调和反馈意见落实情况督办工作;

4.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5.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6.承办县级目标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对乡镇及县直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

7.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水生态环境股

1.负责水领办日常工作;

2.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县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

3.组织实施全县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和流域生态补偿及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4.负责上级资金支持的重点区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初审工作;

5.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6.依据国家、省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涉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涉水企业治污设施综合整治工作,大幅减少企业水污染物排放。

7.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土壤生态环境股

1.负责土领办日常工作;

2.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3.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4.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5.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6.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7.参与协调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8.组织协调秸秆禁烧工作;做好火情的转办、督办,奖惩统计等反馈上报工作;

9.指导生态环境恢复整治、荒漠化沙化防治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有关自然生态保护国际环境公约的覆约工作。

11.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审批服务股

1.负责全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和批复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2.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或审核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

4.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5.协调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6.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7.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县内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8.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归口负责局外事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相关事宜;

9.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市科技专项工作;

10.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1.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12.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监督检查;

13.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14.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县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15.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监控室

1.负责监控平台运行、值守工作;

2.负责天眼系统发现火情及时转办工作;

3.负责在线数据超标转办、督办工作;

4.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执法管理股

1.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各中队日常工作;

3.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4.负责上级各项专项执法检查、互查、联查行动组织协调工作;

5.负责上级交办问题组织推进、督促整改及汇总反馈等相关工作;

6.负责信访、网络舆情、维稳工作;

7.牵头起草生态环境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协调、审查与报送;

8.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

9.承担局行政处罚的审核办理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0.督促指导环境信用评价、行政许可和处罚信用公示、社会信用工作。

1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12.代表执法大队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13.承办局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综合执法中队

    1.一中队:负责原开发区中队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2.二中队:负责原城区中队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3.三中队:负责原葛仙庄中队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4.四中队:负责原王官庄中队及城南中队坝营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5.五中队:负责原城东中队及城南中队谢炉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6.六中队:负责城区范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餐饮油烟管控、散煤管控、建筑噪声、露天焚烧、汽修喷漆、加油站等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领导简介

邢台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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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行政审批局是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邢台市及各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7〕22号)要求,于2017年4月21日组建运行的正处级行政单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清河县人民政府
清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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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北省清河县太行南路 邮编:0548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清河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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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9-8299110, 82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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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上午9:00~17: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清河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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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9-82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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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上午9:00~17: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
95商服网 2022年10月16日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各科室对外联系电话是多少?(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319-8181752(二)财务人事股联系电话:0319-818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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