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县级专项规划、区城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县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调节政策,牵头研究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由县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国家、省、市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政策,推动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 “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县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有关发展性专项资金。规划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拟定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指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定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省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县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能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政策措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等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核电管理及相关项目申报。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监管油气、新能源市场运行,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电力市场的监管。参与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四)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拟订推进全县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十五)提出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十六)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十七)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用电监测;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提出全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和县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
(十九)负责对全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促进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标准,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实施有关国家、省、市和县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县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十一)承担全县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和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十二)推进全县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工业行业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工业、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三)承担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四)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五)承担县国防工业有关工作。
(二十六)承办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八)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九)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三十)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拟订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县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负责对全县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
(三十一)编制县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三十二)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
(三十三)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三十四)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三十五)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三十六)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科技援外和科技援县相关事宜。
(三十七)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层次人才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九)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四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商务领域地方性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拟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安排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四十一)拟订全县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十二)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四十三)牵头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十四)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酒类流通发展进行指导。
(四十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四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拟订和推进全县科技兴贸战略;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参与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出口许可证相关事宜。
(四十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拟订全县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参与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相关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县吸引外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指导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统计。
(四十九)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指导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指导境外经贸园区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援助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负责全县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
(五十)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调查国(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以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跟踪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全市相关产业的影响;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五十一)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县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全县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
(五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对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县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五十三)负责全县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五十四)监测分析全县商务运行情况,承担全县商务系统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十五)组织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县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
(五十六)落实国家、省、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县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省、市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管理工作,监测县内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五十七)研究提出县级粮食和物资储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组织实施县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指导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
(五十八)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十九)负责县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六十)负责对县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六十一)贯彻国家、省、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十二)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县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重点企业服务办公室等有关具体工作。
(六十三)管理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投资促进局的人事、党群、财务、行政、后勤保障、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六十四)负责全县口岸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
(六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