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全县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县政府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财务室、质监站、建管科、安监站、节能办、村镇科、工程一科、工程二科、档案室、双代办、征收办、城镇办,消防科、市场管理股、物业执法股、房产交易股、住房保障股、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行政和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文印、文电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建议提案、上承下达及文件审核,对重要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组织、对外联络、接待、机关车辆管理、机关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和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老干部、计划生育、党建、保密、总结考核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监站
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和要求.
(二)代省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代省受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申报,负责对取得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全县报监建筑工程有关负责主体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和不定期抽查.
(五)负责省.市级文明工地申报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受理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机具设备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开发.推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
(九)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政策研究,了解掌握全国安全生产动态,开展对外业务和技术联络与交流.
(十)上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质监站
工作职责
(一)负责平乡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体落实国家及县(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三)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严重违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向工程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
(七)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受理并及时处理本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本县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
(九)掌握本县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十)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预制构件、建筑材料等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建管科
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筑领域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执行。
(二)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稽查工作。
(三)负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的核准。
(四)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劳务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工程检测机构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质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建筑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和建筑业清欠工作。
(六)负责对建筑业行业的管理、建筑业统计上报工作。
(七)接待群众来访,受理举报。
(八)负责局领导交办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其它任务。
五、村镇科
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农村危房改造户的审批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流程为: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该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
(二)村级初审
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根据农户申报的住房情况组织村民代表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经核实属实,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申请表,上报乡镇政府。
(三)乡级审查
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经县级以上培训的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意见报县危改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四)县级核准
县根据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中,组织有关人员,可按一定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五)危房改造实施
按照年度任务要求,组建农户纸质档案并录入全国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督导乡、村及改造户,按照危房改造的时间节点、建设标准进行危旧房改造。改造完毕后,联合财政、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拨付改造补助资金,并做好市对我县保障性安居工作考核。
六、工程一科
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城区内的供水、排水、管网工程的建设监管,组织科室内所监管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审核工作,以及所涉及到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
七、工程二科
主要职责
(一)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公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加强业务学习,派外学习,及时掌握新技术、新规范的要求,不断提高全科人员的整体水平。
(二)负责工程处所辖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程量的大小合理分配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处所辖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工作,组织招标活动。
(四)协助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期间的资金使用。
(五)负责工程处分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程结算。
(六)负责所管公路工程的有关文件、材料的起草、打印及上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招标办
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贯彻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本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办理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申报、评标行为管理工作;
(五)负责施工合同履行跟踪管理;
(六)负责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调解、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双代办
主要职责
负责气代煤电代煤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督导调度工作。
十、档案室
主要职责
(一)指导县城各类建设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二)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档案的征集、接收、登记、审核工作。
(四)负责征集本县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五)对接收进档案室的档案做好接收登记,确保进档案室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
十一、节能办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二)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行政管理事务。
(三)负责建筑节能和“禁实”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建筑节能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查处。
(四)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对节能减排工程统计与上报。
十二、征收办
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内相关拆迁纠纷的协调与仲裁。
(二)负责拆迁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三、城镇办
主要职责
推进城镇化建设、推进县城建设。
十四、消防科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十五、市场管理股
职能
负责商品房合同网签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工作。
十六、物业执法股股室
职能
(一)负责指导、监督县域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工作;
(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
(三)负责老旧小区工作工作,对房产市场的广告、信息发布和宣传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房产交易股
职能
负责房产交易、房屋转让、抵押、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八、住房保障股室
职能
(一)负责参与全县住房保障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谋划工作;
(三)负责对全县住宅工程建设项目的保障性住房安排配建;
(四)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日常统计报表;
(五)负责申请中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十九、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职能
(一)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准入、退出、及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和违规查处;
(二)负责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调查、审核、公示工作。
咨询电话:0319-7830678
办公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建设大街南段综合行政大楼 ;邮编:0545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19-7991109
办公地址:邢台市平乡县建设大街与平安路交汇处附近平乡县综合办公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