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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5〕6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15〕7号),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市政府金融办),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权限拟订金融领域有关政策、制度;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引导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长沙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指导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发展;协调指导全市银行卡推广应用工作。
(三)联系和服务驻长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负责联系和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牵头维护全市金融稳定,负责金融相关信访工作;推进全市金融安全区创建和金融生态城市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负责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权限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发展;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
(七)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对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牵头推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及制度建设,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八)推动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牵头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协调指导金融创新工作,推进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和推动国有投资公司转型发展。
(九)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指导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协调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三农”能力。
(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动全市农业保险体系、公众责任保险体系的建设,促进全市保险市场规范发展。
(十一)参与拟订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指导地方金融自律组织发展。
(十二)负责地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授权,对辖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管理。
(十四)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授权,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机构地址:长沙市人民政府一办公楼1305室联系电话:0731-88666292负 责 人 :谢波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7月1日一9月30日),13:00-17:00 (10月1日一次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