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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和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性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县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企业和驻县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对县属企业及驻县中央、省、市属企业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负责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地震前兆信息和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分析、处理和速报工作;负责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负责组织开展震情跟踪;负责对地震灾区的地震监测、流动观测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判定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内地震台网(站);负责地震科技信息工作,管理地震科技档案;负责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保护工作。
(十八)负责并组织开展辖区内地震灾害预防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预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筑物、构筑物地震安全工作;负责推进地震小区划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地震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负责并组织开展辖区内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全县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救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建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负责震情、灾情收集速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参与编制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和恢复震后辖区内社会公共保障功能。
(二十)负责管理辖区内地震群测群防“三网一员”网络体系,推进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社区地震应急和乡镇民居抗震设防指导和培训。
(二十一)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地震预报和震害防御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4、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5、救灾和物资保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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