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九)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
(十五)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注册规划师执业行为。
(十九)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十)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二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十五)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二十六)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七)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资质库,负责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二十八)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二十九)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三十)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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