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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及国家和省统一的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负责建筑企业资质、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研究拟订城市建设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统筹指导县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规范、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规划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指导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一)指导全县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管理的规范、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城市市容环卫、生活垃圾处置、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理和处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二)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扬尘整治;负责城区河道管理。
(十三)负责县城园林绿化管理。参与制定县城绿化规划;指导县城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指导县城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城区园林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区风景林地的管护工作。负责园林县城和生态园林县城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城市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指导全县城市公共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道路桥梁、照明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县城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十五)负责县城容貌秩序管理。负责县城容貌、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及城区街道家具管理和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十六)负责县城车辆停放管理。负责便道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便道机动车停车场及临时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区防汛应急管理;负责道路清融雪、公园和广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负责县城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的应急保障、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的应急指导。
(十八)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加强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进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按照集中的范围,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燃气、供热用热、排水与污水处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水务、违法建设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十九)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策法规的落实和执法行政;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协调、投诉受理、应诉、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管理和协调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公务接待、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拟定住建领域的办法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教育、财务管理、党务、思想政治、劳动人事和干部管理及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全局法律法规文件草案、制定、审查、解释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违法案件审查工作,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负责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审验、换证和管理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住房保障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县实施意见和相关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适合县情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住房保障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本县各类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工作。牵头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协调、调度及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县内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资格核准;负责对县内住房保障对象实施配租、租售、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负责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承担城区回迁安置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工作和租金收取工作。负责城市危旧房改造整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起草工作;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监督管理本县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等工作。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初审、报批;负责危旧房现状调查及数据库的建立;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管理、协调、调度、督导;承办城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申请、发放资料的县级初审工作;负责县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县实施意见和相关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城市房地产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负责房屋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产权、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的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各类房屋普查、统计;负责各类房产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负责建立全县的房屋登记信息。
负责起草全县物业管理政策办法、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负责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办理物业移交接管手续,负责县城商品房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县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置情况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城乡建设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改革措施、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等各项村镇建设活动;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指导县域内建筑工程(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建筑企业资质、建筑市场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节能及新型建材的推广应用。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实施阶段的国家、省定标准以及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负责组织全县建设行业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行业的体制改革。
(六)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股
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指导全县城市公共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道路桥梁、照明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县城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负责城区防汛应急管理;负责道路清融雪、公园和广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负责县城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的应急保障、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的应急指导。
(七)规划建设稽查办公室
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房地产市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相关管理工作;做好建筑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做好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手册》建立档案。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县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及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商、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无照商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人行道、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门店户外广告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实施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八)乡镇综合执法局
负责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各乡镇移送报告的执法案件;负责协调乡镇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执法配合;负责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和集中执法行为。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咨询电话:0319-7151839
办公地址:临城县临城镇临泉东路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需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咨询电话:0319-7151839
办公地址:邢台市临城县临泉路497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需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