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
(三)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督导背街小巷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的管理。
(五)负责城市供水(职能暂未划转)、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职能暂未划转)、供气、供热、污水处理(职能暂未划转)、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除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或具有泄洪调蓄功能以及作为水源备用地的生态水系工程以外的城市河渠和滨河公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河渠的改造、疏挖、绿化、美化、泄洪等工作。(职能暂未划转)
(七)负责城市停车场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八)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职能暂未划转)
(九)负责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坚持城市管理行业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洪、除雪工作;负责做好重大活动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空中杆线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大修、中修及养护维修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新建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等设施的移交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县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十五)负责城市道路红线内花坛花带和行道树的管养职责。
(十六)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绿化、各类综合性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县财政投资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园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等日常管护的检查、监督、考评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地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审核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及重点城市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
(二十)负责制定全县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检疫工作;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职责。
(二十一)负责县城建成区内树木砍伐、移植和绿地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
(二十二)负责制定全县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大园林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和园林信息收集工作。
(二十三)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考核。
(二十四)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十五)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工作;参与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技术鉴定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括办公室、人事科、督查科、业务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执法管理科、城市精细化管理科、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科、户外广告管理科、工程建设管理科、数字化城市管理应急服务科,另设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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