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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政策的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登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信访、安全、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并督促落实。
(二)民族科(行政服务科)
负责全市有关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负责民族领域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和民族关系舆情研判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并检查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搞好科技开发、科技利用和科技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工作;指导乡(镇)区、办的民族宗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教育工作;做好少数民族经济与社会事业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做好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牌证的发放工作;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涉疆服务管理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在登新疆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负责民族志和年鉴的整理、编纂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汇编工作;负责公民民族成分变更;负责回族公墓殡葬服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三)宗教科
负责全市有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指导乡(镇)区、办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活动;负责联系、培训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全市朝觐事务的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做好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涉及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负责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负责宗教志和年鉴的整理、编纂工作以及各种资料的收集、汇编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前的筹备初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咨询电话:0371—62856880 投诉电话:0371—6271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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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 17:00,节假日除外。双休日服务事项:不动产交易和登记、公积金、医保社保、出入境、车驾管等五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