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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中共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审计委员会和管委会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管委会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5. 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发区党委、管委会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7.管委会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管委会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和机构编制离任及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管委会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相关工作。
(十) 完成开发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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