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研究拟订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划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指导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工作。
(三)指导全区文艺事业发展,指导全区文化艺术与旅游演艺创作生产,指导全区重大文艺活动,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
(五)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行业装备技术提升。
(六)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七)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旅游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
(八)拟订文化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九)负责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队伍建设,协调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市场的国内宣传推广,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品牌建设,统筹城市间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宣传、交流、推广工作,负责政府、民间、国际组织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合作及日常外事事务。
(十三)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十四)负责对全区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
(十五)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十七)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负责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审核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
(十九)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市级、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区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区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二十)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十一)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规划、指导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
(二十三)负责组织全区区域内国家和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二十四)拟订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二十五)拟订全区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
(二十六)管理、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物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不再内设职能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