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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上蔡县委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上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城市设计工作,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
(二)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规范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六)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拟定县中心城区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县中心城区新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七)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市政工程新建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大中修项目由县城市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经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分别实施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城市建设股(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指导全县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贯彻执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拟定县中心城区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初步审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建筑市场监管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拟订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相关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村镇建设股。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和危房改造建设;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股(招投标管理股)。负责梳理、规范本单位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负责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并结部门职能调整动态修订以及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全面清理本单位权力事项工作;负责对本单位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事项流程,规范申报材料,建立容缺服务机制,建立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法规、政策,指导规范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投标资料文书管理,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招投标行为;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处理和调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5名。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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